PCT是《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的英文缩写,是有关专利的国际条约。根据PCT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可以通过PCT途径递交国际专利申请,向多个国家申请专利。
申请须知
PCT国际专利申请首先由专利申请人向其主管受理局提交,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局进行国际公开,并由国际检索单位进行国际检索。如果申请人要求的话,该国际专利申请由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进行国际初步审查。国际检索的目的是提供与该国际专利申请有关的现有技术资料;国际初步审查的目的是为该国际专利申请提供有关其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的初步审查意见。经过国际检索、国际公开以及国际初步审查(如果要求了的话)这一国际阶段之后,专利申请人办理进入国家阶段的手续。
中国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是中国国民或居民的主管受理局,同时也是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中国申请人提出国际专利申请,可以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申请。
应当注意是,专利申请人只能通过PCT申请专利,不能直接通过PCT得到专利。要想获得某个国家的专利,专利申请人还必须履行进入该国家的手续,由该国的专利局对该专利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该国专利法规定的,授予专利权。
申请特点
1、简化了提出申请的手续,更加简单迅捷,为申请人向外国申请专利提供了更方便的途径;
2、推迟决策时间:向外国提出普通专利申请时,专利申请人必须在首次提交专利申请之日后的十二个月内向每一个国家的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而通过PCT专利申请,可以在首次提交专利申请之日后的三十个月内办理国际专利申请进入每一个国家的手续。
3、准确投入资金:由于可以推迟决策时间,因此可以准确地投入进入国家阶段的资金;
4、完善申请文件:通过PCT国际申请程序,可以具备两次修改PCT国际申请文件的机会,达到完善专利申请文件的效果;
5、获得PCT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初步评估专利申请的新颖性与创造性。
申请目的
PCT的主要目的在于,简化以前确立的在几个国家申请发明专利保护的方法,使其更为有效和经济,并有益于专利体系的用户和负有对该体系行使管理职权的专利局。
在引进PCT体系前,在几个国家保护发明的仅有方法是向每一个国家单独提交申请;这些申请由于每一个要单独处理,因此,每一个国家的申请和审查都要重复。
PCT提出:
——建立一种国际体系,从而使以一种语言在一个专利局(受理局)提出的一件专利申请(国际申请)在申请人在其申请中(指定)的每一个PCT成员国都有效;
——可以由一个专利局,即国际检索单位对国际申请进行形式审查;
——对国际申请进行国际检索,并出具检索报告说明相关的现有技术(与过去的发明相关的已出版的专利文献),在决定该发明是否具有专利性时可以参考该报告;该检索报告应首先送达申请人,然后公布;
——对国际申请及其相关的国际检索报告,进行统一的国际公布并将其传送给指定局。
——提供对国际申请进行国际初步审查的选择,供专利局决定是否授予专利权,并为申请人提供一份包含所要求保护的发明是否满足专利性国际标准的观点的报告。
通常称其为PCT程序的“国际阶段”,而“国家阶段”是指授予专利程序的最后部分,它是国际申请中指定的国家的国家局或代理行使国家局职能的机构,统称为指定局。关于国际申请、国际检索、国际公布是由I章规定的;国际初审是由II章规定的。(在PCT专业词“国家”局,“国家”阶段,或"国家"费用也指地区专利局的有关程序)。
在绝大多数国家,专利局一直在努力解决如何更好地分配资源,从而使专利体系能够在现有的人力资源内得到更大的回报。在一个经济增长和技术进步到一定程度的国家,国家局面临着专利申请的增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国是PCT成员,PCT体系就可以帮它更好的处理工作量的增长,根据PCT体系,国际申请在到达国家局时,已经由受理局进行了形式审查,国际检索单位进行而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进行了可能的审查。从而有利于国家专利局利用现有的资源(包括人力资源)来处理更多的专利申请,因为在国际阶段已经经过了统一的程序,从而简化了国家阶段的处理程序。
PCT的其他目的是促进并加速工业界和其他相关的部门利用与发明相关的技术信息并帮助发展中国家得到这些技术。
申请优势
一、只需提交一份国际专利申请,就可以在国际阶段期限内(通常为30个月)向多个国家申请专利,而不必在常规十二个月的优先权期限内向每一个国家分别提交专利申请,为专利申请人向外国申请专利提供了方便;
二、通过PCT,专利申请人可以在国际阶段期限内,即首次提交专利申请之后的二十个月至三十个月内办理国际专利申请进入具体国家的手续,详细时间可参考各个国家的具体规定。这样便延长了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的时间。利用这段时间,专利申请人可以对市场、对发明的商业前景以及其他因素进行调查,在花费较大资金进入国家阶段之前,决定是否继续申请外国专利。若经过调查,决定不向外国申请专利,则可以节省费用。
三、国际专利申请要经过国际检索单位的国际检索,得到一份高质量的国际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该国际检索报告给出一篇或多篇现有技术文件,使得专利申请人既可以了解现有技术的状况,又可以初步判断发明是否具备授予专利的前景。如果国际申请经过了国际初步审查,专利申请人还可以得到一份国际初步审查单位作出的高标准的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如果该国际初步审查报告表明,该发明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则专利申请人可以考虑不再进入国家阶段,以便节省费用;如果该国际初步审查报告表明,该发明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则专利申请人很有可能会得到一个"强"专利,从而考虑进入国家阶段。
四、某些国家对国际专利申请的国家费用比普通申请要低。
五、国际专利申请的语言可以是中文、英语、法语、德语、日语、俄语、西班牙语等,根据受理局的规定选择。
中国申请人提出国际专利申请可以使用中文和英文,这为中国的外资企业申请专利提供了方便。
申请材料
提交PCT的申请材料:
1)委托书;
2)专利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地址、邮编;
3)发明人姓名、地址、邮编;
4)中国申请受理书;
5)申请文件(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摘要和附图)
申请费用
收取费用
受理局替国际局收取的费用
1、国际申请费
a.国际申请文件不超过30页 CHF 1330 (USD1102)
b.超出部分每页加收 CHF 15 (USD 12)
2、手续费 CHF 200 (USD171 )
3、滞纳金 按应缴纳费用的50%计收;
滞纳金数额按低不少于传送费,
高不多于国际申请费a.项的50%收取。
国际费用
1、请求明显错误改正公布的特别费用:
CHF 50+超过一页12/页
2、关于优先权要求视为未提出公布的特别费用:
CHF 50+超过一页12/页
3、提前公布的费用: CHF200
4、文件副本费:
优先权文件、申请文件 CHF35(普通)
CHF50(认证)
小册子 CHF35
5、其他文件 CHF5+2/页、认证另+CHF15
6、序列表(CD) CHF35+邮费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收取的费用
1、检索费 CNY 2100
检索附加费 CNY 2100
2、后提交费 CNY 200
3、优先权文件费 CNY 150
4、恢复优先权请求费 CNY 1000
5、初步审查费 CNY 1500
初步审查附加费 CNY 1500
6、单一性异议费 CNY 200
7、副本复制费(每页) CNY 2
减费标准
国际阶段:
PCT成员国的自然人, 国际申请费和手续费减缴90%;
以电子形式递交请求书, 国际申请费减缴666元;
以PDF形式递交请求书, 国际申请费减缴1332元;
以XML格式递交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摘要,国际申请费减缴1998元。
国家阶段:
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受理局的PCT申请, 免缴申请费及申请附加费;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国际检索报告的PCT申请, 减缴50%的实质审查费;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国际检索报告和国际初步审查报告的PCT申请, 免缴实质审查费;
由欧洲专利局、日本特许厅和瑞典专利局三个国际检索单位作出国际检索报告的PCT申请,减缴20%的实质审查费
缴费期限
1、传送费、国际申请费、检索费:
自受理局收到国际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
(细则14.1c;15.4;16.1f)
2、初步审查费、手续费:
自国际初审单位收到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之日起1个月
内或自优先权日起22个月,以后到期为准。
3、恢复优先权请求费
提出恢复优先权请求时缴纳
简介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简称《巴黎公约》,于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签订,1884年7月7日生效。巴黎公约的调整对象即保护范围是工业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权、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物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等。巴黎公约的基本目的是保证一成员国的工业产权在所有其他成员国都得到保护,该公约与《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一起构成了全世界范围内保护经济“硬实力”和文化“软实力”的两个“基本法”。1985年3月19日中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我国政府在加入书中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受公约第28条的1款的约束。
一、向中国知识产权局就一项发明创造提交专利申请,该申请的中国申请日即为优先权日。
二、自上述优先权日起12月(发明、实用新型)或6个月(外观设计)内,由专利代理人将该项发明创造向申请人期望获得保护的其他国家各提交一份单独的专利申请,然后由这些国家按着各自本国法律对该项发明创造进行审查,进而授予专利权或驳回申请。如超出了这12个月或6个月的期限,则专利就丧失了新颖性,也就不能够再向国外提出专利申请。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Madrid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Marks),签订于1891年。是用于规定、规范国际商标注册的国际条约。马德里体系中的成员国和组织,目前已超过100个。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即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或《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的规定,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所进行的商标注册。通常所说的商标国际注册,指的就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联盟”是指由“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所适用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所组成的商标国际注册特别联盟。
手机号码: 138-4726-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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